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沛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玖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沛琳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7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0月27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318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
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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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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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沛琳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758元│0000000000│10月 28日 │ │點七九 │
│ │ │7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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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沛琳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0502 │0000000000│10月 28日 │ │ │
│ │元 │7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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