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偉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叁佰叁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
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
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7 年5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 附
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
其他費用計12,331元( 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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