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33號
MLDV,107,司促,6233,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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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3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顯榮 
債 務 人 謝仲豪 

      謝兆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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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