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31號
MLDV,107,司促,6231,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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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
債 權 人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11月12日發函請債權人於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該 項通知已於107 年1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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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