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何依庭即何孝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肆仟陸佰壹
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依庭即何孝頴於民國89年9 月26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
-0000-000 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3年6 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98,24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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