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68號
MLDV,107,司促,6168,201811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羅文聰 

      羅榮全 

      李蘭珠 

一、債務人李蘭珠羅文聰羅榮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柒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文聰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
      務人羅榮全李蘭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0萬
      1,726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文聰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7 萬0,188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榮全李蘭珠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蘭珠、羅│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70188 │文聰、羅榮│7月08日起  │      │一五     │
│  │元  │全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蘭珠、羅│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188 │文聰、羅榮│8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全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