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羅文聰
羅榮全
李蘭珠
一、債務人李蘭珠、羅文聰、羅榮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柒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文聰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
務人羅榮全、李蘭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0萬
1,726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文聰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7 萬0,188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榮全、李蘭珠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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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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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蘭珠、羅│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70188 │文聰、羅榮│7月08日起 │ │一五 │
│ │元 │全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蘭珠、羅│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188 │文聰、羅榮│8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全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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