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13號
MLDV,107,司促,5613,2018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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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
債 權 人 張維汶 
      詹桂英 
      張琪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徐可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徐可通住所位於金門縣金湖鎮,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債務人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債權 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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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