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4號
MLDV,106,重家訴,4,20181123,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胡邱禮妹


被 上訴 人  胡菊庭 
          

       胡文龍 


       胡文獅 


       林家康 


       林家新 

兼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所為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 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 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1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 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胡秋禮妹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 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