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722號
MLDV,106,苗簡,722,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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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2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興 
被   告 鄭若鸞 
      鄭若鳩 
      鄭新國 
      鄭仲銘 
      鄭人豪 
      鄭明福 
      鄭嘉郎 
      鄭嘉朋 
      鄭嘉義 
      鄭貴珠 
      鄭貴女 

      鄭美月 
      郭秀慧 
      郭俊明 
      郭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輔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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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