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2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王柏興 被 告 鄭若鸞 鄭若鳩 鄭新國 鄭仲銘 鄭人豪 鄭明福 鄭嘉郎 鄭嘉朋 鄭嘉義 鄭貴珠 鄭貴女 鄭美月 郭秀慧 郭俊明 郭惠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輔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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