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4號
MLDM,107,附民,54,201811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後山池上飯包店即蔡其宗 



送達代收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鄭安君
被   告 林筱芸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易字第469 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