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呂健瑋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蕭振宇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文智即蕭振宇之父 地址不詳 邱玉燕即蕭振宇之母 地址不詳被 告 陳沛眞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裕和即陳沛眞之父 地址不詳 黃麗緹即陳沛眞之母 地址不詳被 告 李建毅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兆詠即李建毅之父 地址不詳 楊榛样即李建毅之母 地址不詳被 告 陳亭諺 吳 崎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漢明即吳崎之父 地址不詳 黃小娥即吳崎之母 地址不詳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804 號(原107 年度易字第228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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