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0號
MLDM,107,附民,3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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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呂健瑋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蕭振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文智蕭振宇之父 地址不詳
      邱玉燕蕭振宇之母 地址不詳
被   告 陳沛眞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裕和陳沛眞之父 地址不詳
      黃麗緹陳沛眞之母 地址不詳
被   告 李建毅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兆詠李建毅之父 地址不詳
      楊榛样李建毅之母 地址不詳
被   告 陳亭諺
      吳 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漢明吳崎之父 地址不詳
      黃小娥即吳崎之母 地址不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804 號(原107 年度易字第22
8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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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