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10號
MLDM,107,重附民,10,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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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堅森(兼黃順興之承受訴訟人)  


      黃柳軒(兼黃順興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范鳳梅
      黃朝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1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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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