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7年度,1406號
MLDM,107,苗簡,1406,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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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
字第4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婕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犯罪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之「太陽釉亮保護膠1 個」更 正為「太陽釉亮保護膠(NV815 )1 個」、倒數第5 行之「 瑪宣妮莓果珍珠洗髮乳1 罐」更正為「瑪宣妮莓果珍珠潤髮 乳1 罐」;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復 衡諸其犯竊盜罪之原因、目的、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對 被害人之財產、生活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對其所 犯之竊盜行為稱不復記憶,及尚未賠償被害人,亦未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並審酌其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2頁被告警詢筆錄之記載 )、自述有憂鬱症、躁鬱症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所竊得、尚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 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 其餘之犯罪所得,均已由警察機關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 紙在卷可佐(偵卷第3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尚未扣案之竊得物品)
┌────────────┬──────────┐
│名稱 │數量 │
├────────────┼──────────┤
│ELIGHTER點菸器 │1個 │
├────────────┼──────────┤
│LIGHTNING彈簧傳輸線 │1個 │
├────────────┼──────────┤
│SKB原子筆-藍 │1枝 │
├────────────┼──────────┤
│太陽釉亮保護膠( NV815 ) │1個 │
├────────────┼──────────┤
│去角質凝膠 │1個 │
├────────────┼──────────┤
│完美持久控油飾底乳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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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持色雙用眉筆- 深棕 │1枝 │
├────────────┼──────────┤
│指甲彩-(GD055) │1罐 │
├────────────┼──────────┤
│國際碳鋅電池3號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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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鋅電池4 號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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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拉公主美髮圈束(小)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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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柔兩用眉彩筆 │1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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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力筆-紅 │1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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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特調眼彩盒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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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宣妮莓果珍珠洗髮精 │1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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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宣妮莓果珍珠潤髮乳 │1罐 │
├────────────┼──────────┤
│輕裸光透CC霜(SPF36 ) │1罐 │
├────────────┼──────────┤
藍超細鋼珠筆 │1枝 │
├────────────┼──────────┤
│雙頭膠水 │1罐 │
├────────────┼──────────┤
│羅技無線滑鼠 │1個 │
├────────────┼──────────┤
│魔法電眼假睫毛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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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694號
被 告 鄧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婕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19時5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 號全家便利商店內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余家寶所保管之下列商品:柔 光控油蜜粉餅1 個、全方位廣角捲翹睫毛夾1 個、先鋒立體



聲耳麥1 個、群曜扁線2 米傳輸線1 條、UMA 拉拉熊行動電 源1 個、模範生點心餅乾分享包1 包(此部分共計新臺幣《 下同》2,100 元,已扣案發還);ELIGHTER點菸器1 個、LI GHTNING 彈簧傳輸線1 個、SKB 原子筆- 藍1 枝、太陽釉亮 保護膠1 個、去角質凝膠1 個、完美持久控油飾底乳1 瓶、 完美持色雙用眉筆- 深棕1 枝、指甲彩- (GD055 )1 罐、 國際碳鋅電池3 號4 入、國際碳鋅電池4 號4 入、莎拉公主 美髮圈束(小)1 個、絲柔兩用眉彩筆1 枝、滑力筆- 紅1 枝、經典特調眼彩盒1 盒、瑪宣妮莓果珍珠洗髮精1 罐、瑪 宣妮莓果珍珠洗髮乳1 罐、輕裸光透CC霜(SPF36 )1 罐、 藍超細鋼珠筆1 枝、雙頭膠水1 罐、羅技無線滑鼠1 個、魔 法電眼假睫毛1 組(此部分共計4,005 元未扣案)。嗣余家 寶於當日清點貨物時發現失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報警究辦,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婕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 人余家寶於警詢所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 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店內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贓物認 領保管單、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庫存數差異表等 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振倫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月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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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