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景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690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彭景杰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 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69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