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103號
MLDM,107,單禁沒,103,201811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1725、50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執聲沒
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725 、5047號被告黃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 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判決有期徒刑9 月、7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1 月,另就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 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節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該部分所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海洛因6 包均係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贅載40 條第3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聲請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更正記載如附 表所示】。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但書(即現 行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從而法院於被告不成立犯罪 而判決無罪時,因案件既已繫屬於法院,對於扣案之違禁物 ,自得依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僅於案件 未起訴或不起訴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以 防衛社會利益,兼顧訴訟經濟(最高法院83年度台非字第34 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 原訴字第31號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判 決有期徒刑9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



就「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 二級毒品等部分,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與前揭業經起 訴部分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 就此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未宣告沒收,有上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粉塊、粉狀、結晶等物,經鑑定結果,就附表編號 1-6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編號7 、8 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 份、 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024070 號 鑑定書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 法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 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綜上,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附表所示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附表:
┌──┬───────┬──────┬──────────────┐
│編號│苗栗縣警察局扣│項 目│重量(編號1-6 之驗餘淨重,參│
│ │押物品清單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 │(原判決附表編│ │6 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0│
│ │號) │ │24070號鑑定書) │
├──┼───────┼──────┼──────────────┤
│1 │編號1 │第一級毒品海│含袋重16.42 公克、含包裝袋1 │
│ │(編號1) │洛因 │只 │
├──┼───────┼──────┼──────────────┤
│2 │編號2 │第一級毒品海│含袋重7.53公克、含包裝袋1 只│
│ │(編號3) │洛因 │ │
├──┼───────┼──────┼──────────────┤
│3 │編號3 │第一級毒品海│含袋重3.93公克、含包裝袋1 只│




│ │(編號6) │洛因 │ │
├──┼───────┼──────┼──────────────┤
│4 │編號4 │第一級毒品海│含袋重3.91公克、含包裝袋1 只│
│ │(編號6) │洛因 │ │
├──┼───────┼──────┼──────────────┤
│5 │編號5 │第一級毒品海│含袋重0.41公克、含包裝袋1 只│
│ │(編號4) │洛因 │ │
├──┼───────┼──────┼──────────────┤
│6 │編號6 │第一級毒品海│含袋重0.39公克、含包裝袋1 只│
│ │(編號1) │洛因 │ │
├──┼───────┼──────┼──────────────┤
│7 │編號A │第二級毒品 │含袋重2.50公克、含包裝袋1 只│
│ │(編號8) │甲基安非他命│ │
├──┼───────┼──────┼──────────────┤
│8 │編號B │第二級毒品 │含袋重4.17公克、含包裝袋1 只│
│ │(編號9) │甲基安非他命│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