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53號
HLDV,107,補,353,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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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蔡宛芸 


被   告 周長生即花商周家小籠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7,1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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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