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民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訴訟代理人 王順達
訴訟代理人 鄭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78,82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12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尚欠新台幣65,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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