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曾振淇
被 告 黃愛伶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6,745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