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1號
HLDV,107,補,301,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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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趙國安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255,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774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79,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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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