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7年度,41號
HLDV,107,司家補,41,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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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張秀英 
      林蓮義 
      林蓮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
  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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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