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41號聲 請 人 張秀英 林蓮義 林蓮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 分機575)。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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