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31號
HLDV,107,司促,6031,2018112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 
債 務 人 王學良 
債 務 人 王俊才 
債 務 人 黃春枝 

一、債務人王學良王俊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參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三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經查,債務人黃春枝已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