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83號
HLDV,107,司促,5583,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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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務 人 石銀富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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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