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3號
HLDV,107,勞訴,23,2018112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蔣加欽
被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訴訟代理人 洪派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我要請求任職在被告公司的退休金新臺幣(下同) 484萬元,484萬元是依據中華紙漿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11 點職工退休、死亡、殘廢、資遣、辭職補助金最高給予10個 月本薪來計算而得,因為我做23年所以23年乘以365天,365 天乘以我的最高薪水55,000元23×365×55000=461725000 元,這是夢想價,實際上依照勞委會公函都是乘以6個月, 算一算只有四百多萬元,還包括醫療補助,所以我大概找個 數字是484萬元。我要依照勞工退休的規定來請求退休金484 萬元。被告不懂得勞工保險條例在那裡,我們有福利小站上 面也有明白指出勞保年資合計滿25年年齡50皆可辦理退休。 我有領到1,743,903元的退休金,但我不知道那是怎麼算的 ,他扯到新制、舊制,說我在紙漿廠做17年,17年乘以我的 薪水五萬五千多元,剛好等於一百七十幾萬元,後7年他不 知道給我扣什麼意思。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4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被告公司花蓮廠所聘任之員工,到職日期 為83年3月16日,退休日期為106年9月1日,工作年資合計為 23年5月16日,惟原告之勞工退休金計算方式兼有依據勞動 基準法之勞退舊制及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退新制,且原 告由勞退舊制改為勞退新制之日期為99年6月30日,因此原 告勞退舊制的年資合計為16年3月14日,勞退新制年資為7年 2月2天。勞退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可得出原告勞 退舊制為31.5個基數,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55,362元, 合計為1,743,903元,原告並在退休金計算式及退休金總金 額上簽名確認無誤,經花蓮縣當地主管機關審核確認並發函 後,自台灣銀行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提領並給付予原告,被告 確實依法給付勞退舊制之退休金,金額也經主管機關覆核,



且原告並簽字確認退休金數額並收訖退休金給付無誤,今原 告又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依法無據。若原告所請求者為勞 退新制之退休金,被告依法為勞工提撥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倘原告符合勞退新制之退休年齡時,自得 依法向勞保局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請求對象非被告,原告 之請求亦無依據。原告書狀所載內容文字語意不清,難以推 敲原告請求事項及請求權基礎為何,唯一可辨之明確請求事 項應為勞工退休金一事,原告已經領取。至於原告請求484 萬元,不知依據何來,依原告當庭提出之中華紙漿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第11點內容,該規定已經失效,且該規定是指因 工作而發生殘廢、退休、死亡才有所謂的補助金,並不是退 休金,原告也不符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任職於被告期間為83年3月16日起至106 年9月1日自願退休之日止,服務年資為23年5月16日,已依 勞退舊制領取退休金1,743,903元,有兩造提出內容相同之 自願退休事實表可參(卷18、55頁),並經被告送請花蓮縣政 府審核確認後發放予原告,此為原告所不爭,復有被告提出 之被告公司函、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花蓮縣政府函、臺 灣銀行信託部函、舊制勞工退休金支票、勞工退休金撥付清 單等足憑(卷56至61頁),堪信屬實。被告服務於被告公司期 間依法得領取之退休金,業經依勞退舊制領得前開款項,至 於其餘應依勞退新制領取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第1 項規定,應向勞保局請領,而非向原雇主即被告請領,故原 告以其自行計算之方式向被告請求給付退休金484萬元,顯 然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48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