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全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5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全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下午4 時許,未經告訴人 許周暉同意侵入其花蓮縣○○鄉○里路000 號3 樓國軍花蓮 總醫院3101號病房,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ASUS白色平板電 腦1 臺得手。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並經警扣得上開平板電 腦,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 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 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90年 度台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本案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07 年9 月5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3525號起訴書向本院提 起公訴,並於同年10月8 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上開起訴書 及該署107 年10月8 日花檢和信107 偵3525字第1079019404 號函所載本院收狀章戳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當可認定;然 被告於同年10月7 日已死亡之事實,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從而,本案係於107 年10月8 日始 繫屬於本院審理,而被告在本件繫屬前即已死亡,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