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7年度,2號
TTDV,107,訴更一,2,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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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方信智 
      方俐懿 
訴訟代理人 方信智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張素娥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李貞靜 
      方昱傑 
      方昱富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菁 
訴訟代理人 楊亮嘉 
      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
月3日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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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