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方信智
方俐懿
訴訟代理人 方信智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張素娥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李貞靜
方昱傑
方昱富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菁
訴訟代理人 楊亮嘉
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
月3日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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