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72號
TTDV,107,補,472,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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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施柯建成即鑫花東石業


被   告 力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5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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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群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