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64號
TTDV,107,補,464,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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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劉世龍 
被   告 鄧謝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58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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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