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劉世龍
被 告 鄧謝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58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