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林峻德
兼訴訟代理人 林達誠
被 告 高明昇
高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昇、高英豪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