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蘇梓瑜
關 係 人
即繼承人 蘇鳳美
蘇順榮
蘇鳳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蘇清和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
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蘇清和(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里 0
鄰○○路○段000巷0號)於107年7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
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 1項之規
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 7個月內向聲請人及關係人即
其他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 6個月內,聲請人或關係人應向本
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 6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或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
定由被繼承人蘇清和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