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號
TTDV,106,訴,14,2018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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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寶鳳 
      陳富錦 
      黃陳春代
      范陳富枝
      陳益興 
      陳慶進 
      陳致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顏如意 
      顏海發 
      顏成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和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顏慧瑄 
      顏瑞賢 
      顏慧菁 
      顏國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樊小芳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許東輝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複 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
月4日106年度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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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