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97號
KSDM,89,附民,197,200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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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萬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之記載均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同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若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亦應適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日期之記載,原均記載為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八月九日,然該案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宣判,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之日期記載均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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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