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珏瑢
上被告因107 年度易字第260 號竊盜一案,於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27日上午9 時52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黃健豪
通 譯 李孟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珏瑢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 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珏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 下之犯行:
㈠、先於民國107年7月16日23時許,在臺東縣○○鄉○○村○ ○000號前,見孫世榮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下稱A車)鑰匙未拔除,徒手竊得A車以供代步之 用(A車已領回),並將A車騎至位於臺東縣○○鄉○○村 ○○000○0號之臺東農會蘭嶼辦事處前草叢丟棄。 ㈡、復於同年月17日13時許,於臺東農會蘭嶼辦事處前,見施 芯瑜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B車)普通重型機 車鑰匙未拔除,徒手竊得B車以供代步之用(B車已領回) ,並將B車騎至臺東縣○○鄉○○村○○0號之統一便利超 商前丟棄。嗣經孫世榮與施芯瑜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 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附記事項: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已由被害人領回,足認已合 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 不另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列例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 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黃健豪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