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2號
TTDM,107,單禁沒,42,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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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元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1號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重量詳如附表所示)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元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9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 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 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 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被告前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凌晨零時許,在停放於新北市 八里區某處路邊之車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 年7 月31日釋放出所, 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9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之晶體1 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慈濟大學濫用 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鑑驗中心107 年4 月9 日慈 大藥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晶體1 包 ,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其附表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視同毒 品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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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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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
│非他命1包暨包裝 │2.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袋1只 │(毛重:0.4625克,取樣:0.006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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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