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珍
選任辯護人 楊雅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
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佩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