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84號
TNDA,107,簡,84,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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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浮士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煌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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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浮士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