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07號
TNDV,107,除,307,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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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家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瑞 
代 理 人 王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 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 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5 月12日臺灣導報,茲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 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7 年5 月12日刊登新聞紙,業 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7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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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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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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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F-0000006 │股票│1 │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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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同上 │103NF-0000033 │股票│1 │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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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同上 │103NE-0000005至9│股票│5 │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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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同上 │103NE-0000013至 │股票│5 │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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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