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代 理 人 顏祥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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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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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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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詮昇機電工業有│合作金庫商業│五陽電業│107年2月10日│18,750元│NJ0739619 │
│ │限公司洪秀蘭 │銀行仁德分行│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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