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2號
TNDV,107,重訴,82,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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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丁天爵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蔡瑜真律師
      陳欽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判決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被 告之犯罪嫌疑,係在附帶民訴移送民事庭以前,即已發生, 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 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 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 如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欲調取刑事案卷,據為證據方法, 事實上亦有困難。況案情複雜,事實真相不易認定之民刑事 案件,二審判決後迭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者,亦事所常有, 如堅不允許附帶民事案件,其訴訟程序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 結前予以停止,除現有之二審民刑事判決前後認定各有所不 同之情形仍繼續存在外,更可能同時發生刑事判決與附帶民 事移送民庭後之民事判決分歧之結果,為俾免兩歧,苟犯罪 嫌疑,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 訴訟無由判斷者,似非不得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實際運 作上,遇此情形,宜放寬解釋准予裁定停止。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原告係以被告二人於該案所涉之犯罪 事實,提起本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是被告二人之犯罪嫌疑



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審判,為免刑事判決 與民事判決兩歧,確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原 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非無據,被告亦陳明同意 ,故依前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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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