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16號
TNDV,107,訴,916,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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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展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山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1
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65,922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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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