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展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山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1
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65,922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