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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82號
TNDV,107,訴,782,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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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王明源 


輔 佐 人 王易騰 
被   告 陳明村 


訴訟代理人 陳思穎 
被   告 王聰滿 
      鄭照別 

      鄭明哲 
      鄭明忠 
      鄭麗珍 
      鄭麗雪 
      王鳳美 
      王鳳儀 
      辜王鳳仙
      王鳳春 
      潘王秀恩
      王秀鸞 
      王秀𡚱 
      王秀嬌 
      王方月娥
      王泰隆 

      王榮贊 
      王修文 

      王雪芳 
      張瑞元 
      張素蘭 


      張素娥 

      方王御照
      陳附助 
      陳佳惠 

      陳雨萱 
      陳國安 
      陳湘榮 
      陳麒  
      陳宥潔 
      陳美華 

      王茂松 
      王方只琴
      王忠義 
      王金柱 

      王月華 
      陳王月卿
      王資貽 
      王明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國安 
被   告 王聰賢 
      王明基 
訴訟代理人 王鈴雅 
被   告 王安邦 

      王安基 
      王淑月 
      許王淑慧
      王淑珠 
      王淑寶 

      張素貞 
      張素珠 
      王茂林 
      黃王月圓
      王月蓉 
      戴龍慶 

      戴諒輝 

      戴龍麟 

      戴龍太 

      吳惠珠 
      吳惠蘭 
      吳惠敏 
      吳盈坊 

      吳玟曄 
      張意卿 
      張玉里 
      張雅祺 
      張怡芳 
      邱陸胎 
      劉梅蘭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定於107 年11月30日宣判,惟因被告劉梅蘭即訴外人吳俊賢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未經合法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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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