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 告 順天宮
法定代理人 翁漢卿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王福來
王美玲
高王秀惠
石明龍
石翠花
石翠月
黃連鴻
黃洲賢
黃秀雀
王林英嬌
王素玲
王素蘭
王素梅
王彩雲
王來好
王金蓮
上列16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義榮
被 告 張良碧
張良松
劉聯江
劉介誠
劉豐吉
劉富金
劉惠珠
王張雪雲
郭炳宏
郭義雄
郭玟伶
兼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郭貞吟
被 告 陳張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60,103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905,60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
9,60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0,103元外,尚應補繳109,5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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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公告現值/ 平方│土地面積(平│原告主張返還│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號│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之權利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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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南市00區00段 │ 16,200元 │ 2,288.43 │10000分之 │ 4,634,071元 │
│ │000地號土地 │ │ │1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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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臺南市00區00段 │ 16,200元 │ 1,228.84 │100000分之 │ 13,271,538元 │
│ │000地號土地 │ │ │666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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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7,905,6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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