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66號
TNDV,107,訴,1766,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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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   告 順天宮 
法定代理人 翁漢卿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王福來 
      王美玲 
      高王秀惠
      石明龍 
      石翠花 
      石翠月 
      黃連鴻 
      黃洲賢 
      黃秀雀 
      王林英嬌
      王素玲 
      王素蘭 
      王素梅 
      王彩雲 
      王來好 
      王金蓮 
上列16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義榮 
被   告 張良碧 
      張良松 
      劉聯江 
      劉介誠 
      劉豐吉 
      劉富金 
      劉惠珠 
      王張雪雲
      郭炳宏 
      郭義雄 

      郭玟伶 
兼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郭貞吟 
被   告 陳張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60,103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905,60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
9,60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0,103元外,尚應補繳109,5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
│編│土      地 │公告現值/ 平方│土地面積(平│原告主張返還│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號│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之權利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臺南市00區00段 │  16,200元 │  2,288.43 │10000分之  │  4,634,071元   │
│ │000地號土地  │       │      │1250    │          │
├─┼────────┼───────┼──────┼──────┼──────────┤
│ 2│臺南市00區00段 │  16,200元 │  1,228.84 │100000分之 │ 13,271,538元   │
│ │000地號土地  │       │      │66667    │          │
├─┴────────┴───────┴──────┴──────┴──────────┤
│合計:17,905,6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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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