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61號
TNDV,107,訴,1761,2018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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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1號
原   告 王耀堂
被   告 郭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1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11月20日送達於原告, 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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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