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61號
TNDV,107,訴,1761,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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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1號
原   告 王耀堂

一、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郭華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繳裁判
  費7,380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
  0 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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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