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21號
TNDV,107,訴,1421,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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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王勝平 
      王重堯 
      王姿芬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郭慧盈與被告宇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
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勝平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王重堯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王姿芬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所明定。二、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其並未 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王勝平王重堯、王姿 芬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各自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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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