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04號
TNDV,107,補,904,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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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楊添丁 
      楊豐燦 
      毛忠雄 
      毛忠義 
      毛忠仁 
      毛忠正 
      毛忠和 
      毛忠偉 
      毛華英 
      毛華月 
      毛華穗 
      楊秀珍 
      許森源 
      許森祥 
      許郁文 
      連許祝女
      范許阿滿
      劉焜耀 
      劉德駿 
      劉建利 
      劉燕妮 
      段輝煌 
      段澄清 
      段精誦 
      段曜崇 
      毛楊阿治
      毛振聲 
      段維齊 
      段榮乘 
      黃海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被   告 許德進 
      許淑眞 
      許德漢 
      許文仁 
      楊舒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688元(依土地
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4,583平方公尺
×4,007元/平方公尺×1/35=524,6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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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