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楊添丁 楊豐燦 毛忠雄 毛忠義 毛忠仁 毛忠正 毛忠和 毛忠偉 毛華英 毛華月 毛華穗 楊秀珍 許森源 許森祥 許郁文 連許祝女 范許阿滿 劉焜耀 劉德駿 劉建利 劉燕妮 段輝煌 段澄清 段精誦 段曜崇 毛楊阿治 毛振聲 段維齊 段榮乘 黃海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被 告 許德進 許淑眞 許德漢 許文仁 楊舒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688元(依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4,583平方公尺×4,007元/平方公尺×1/35=524,6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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