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91號
TNDV,107,補,891,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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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川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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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