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王秋霞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王丁教
王榮欽
王安然
王海漲
王俊傑
王志煌
王蔡玉花
王國珍
王陳玉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德
被 告 王承儒
訴訟代理人 張平順
被 告 王丞祐
訴訟代理人 林瑞隆
被 告 王振義
王丞偉
王俞皓
黃虹華
王進皇
王明志
詹奇明
王瑞章
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72,100元【計算式:10,400元(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民國107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17
平方公尺(面積)×1/8(原告權利範圍)=1,972,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