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64號
TNDV,107,補,864,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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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王秋霞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王丁教 
      王榮欽 
      王安然 
      王海漲 
      王俊傑 
      王志煌 
      王蔡玉花
      王國珍 
      王陳玉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德 
被   告 王承儒 
訴訟代理人 張平順 
被   告 王丞祐 
訴訟代理人 林瑞隆 
被   告 王振義 
      王丞偉 
      王俞皓 
      黃虹華 
      王進皇 
      王明志 
      詹奇明 
      王瑞章 
      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72,100元【計算式:10,400元(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民國107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17
平方公尺(面積)×1/8(原告權利範圍)=1,972,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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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