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40號
TNDV,107,補,840,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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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楊宗諭 

被   告 陳清長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陳邱麗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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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