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楊宗諭
被 告 陳清長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陳邱麗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