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吳春茂
被 告 建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莉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契約已屆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並將其上地
上物拆除,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1,159元
【計算式:14,387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67.44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面積)=11,041,1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41,1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