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徐漢源
徐雪惠
徐憶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徐漢源、徐雪惠、
徐憶雯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50萬元、50萬元,各
依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5,400元、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