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27號
TNDV,107,補,827,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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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徐漢源 

      徐雪惠 

      徐憶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徐漢源徐雪惠
徐憶雯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50萬元、50萬元,各
依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5,400元、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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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